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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考评内容,设置行政业绩、行政质量、行政效率、政府公信力和满意度评价5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部分二级指标视情设若干三级指标,形成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每个具体指标明确考评牵头责任单位,分别赋予相应分值,各考评分值总计为200分。

  • 行政业绩

    100分

  • 行政质量

    23分

  • 行政效率

    22分

  • 政府公信力

    23分

  • 满意度

    32分

部门重点工作(80分)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省政府考核事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部门重点职能工作,考评省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绩效目标制定、实施和完成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专项重点工作(20分)

着眼于加强对重点工作协同推进,根据省委、省政府全局性部署,聚焦实施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考评由省级有关单位牵头、多部门配合的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
“最多跑一次”改革 (8分) “四大建设”(5分) 稳企惠企与与民营经济发展 (4分) 疫情防控 (3分)

创新创优(10分)

通过对表彰奖励获得情况、国家层面考核事项完成情况、改革创新项目等考评,推动省政府部门深化改革、争优创先、克难攻坚,加快体制机制、监管方式、公共服务创新,推动我省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设改革创新、争先进位2个三级指标,分值分别为5分、5分。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改革创新 (5分) 争先进位 (5分)

数字化转型(8分)

着眼于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考评省政府部门推进数据资源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情况。由省大数据局负责组织。

标准化建设(5分)

围绕实施国家标准化改革试点,考评省政府部门开展“标准化+”行动、推进政务标准化等工作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

督查效能(8分)

考评省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情况,以及督查事项整改、重点审计事项落实情况。设会议文件批示落实、督查事项落实、审计事项落实3个三级指标,分值分别为3分、3分、2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负责组织。
会议文件批示落实 (3分) 督查事项落实 (3分) 审计事项落实 (2分)

财政绩效(5分)

考评省政府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行政成本控制等工作情况。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政务建设等工作情况。由省大数据局负责组织。

政务信息(5分)

考评省政府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公文运转(4分)

考评省政府部门报送公文和回复办理意见的时效性、规范性等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依法行政(7分)

考评省政府部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由省司法厅负责组织。

政务公开(8分)

考评省政府部门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及回应群众关切等情况。下设政务“五公开”和政务咨询投诉回应2个三级指标,分值分别为5分、3分,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负责组织。
政务“五公开”(5分) 政务咨询投诉 (3分)

建议提案办理(5分)

考评省政府部门办理国家、省两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廉政建设(5分)

考评省政府部门加强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省政府领导评价(10分)

由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成效等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四办一院”评价(4分)

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对省政府部门年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省政府部门互评(4分)

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对省政府部门年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市县政府评价(4分)

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对省政府部门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指导和服务基层政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社会公众评价(10分)

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省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为评价主体,对省政府部门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

2020年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结果

序号 单位 部门类别 等级 序号 单位 部门类别 等级
编号 单位 部门类别 等级

督查激励结果

2018
  • 2021年
  • 2020年
2017年浙江省获国务院督查激励情况
2018年浙江省对市县督查激励情况
被督查激励地方督查激励事项激励支持措施
浙江省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工作成效较好2018年支持上述省(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2018年对上述省(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财政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州)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
浙江省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2018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浙江省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2018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市),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省(市),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10%的权重)予以资金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2018年对上述市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创新创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发展数字经济及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等相关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宁波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2018年对上述市(地)、县(市、区)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社会共治、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
湖州市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2018年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金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2018年对上述市(州、盟)、县(市、区)等,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组织实施)
舟山市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较明显从2018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江北区、嘉善县、舟山市定海区(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好2018年对上述市(盟)、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每个市(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每个县(市、区)奖励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奖励指标在2018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2018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申报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重大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将有关成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会场中予以重点展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有力、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2018年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于进入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名单且通过评审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奖励800万元;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2019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德清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2018年对上述市(州、盟)、县(市、区)等,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组织实施)

部门职责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负责建立全省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一行三局一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金融办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加强与在浙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协调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

(三)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汇总分析、督促落实、考核评价,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融资平台为经济建设尤其是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点区域和中小企业、“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指导和推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地方银行金融机构改制重组、股权变更、风险评估等工作;牵头提出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工作;负责协调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推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负责规划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

(五)负责推进地方创新类金融组织的试点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指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组建行业协会工作;牵头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参与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创新类金融组织相应授权的监管职责。

(六)负责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有关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牵头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负责完善全省企业上市合作协调机制;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境内外上市公司合作监管;负责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七)负责指导证券、保险业等非银机构的改革创新工作。指导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非银金融机构改制和重组工作;负责浙商证券、财通证券、浙商保险、浙商基金等地方法人机构的培育发展工作;牵头协调推动证券、保险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集聚区建设。研究制定金融市场发展布局规划,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指导和推进杭州、宁波、温州等地的金融集聚区建设,吸引中外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落户浙江,推动金融集聚区、金融后援服务区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参与推进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

(九)负责推进地方金融发展环境建设。负责建立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机制;负责对金融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信誉评价和管理工作;推进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金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十)负责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督促落实地方金融业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审核涉及有关金融安全的事项,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评价机制;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负责参与指导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参与拟定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高素质金融人才集聚浙江;参与指导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落实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

(十二)承担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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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绩效考评情况

2018
  • 2020

部门绩效考评等级

良好

(A类)部门绩效考评排名

18

行政业绩考评(A类)

行政业绩考评等级

A-

行政质量考评

行政质量考评等级

A-

行政效率考评

行政效率考评等级

A

政府公信力考评

政府公信力考评等级

A

满意度考评

满意度考评等级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