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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管理对象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一)在指定地点接受集中管理。对拒绝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二)每日早晚测量隔离人员体温,并询问其健康状况,记入医学观察登记表;一旦发现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按规定立即转至定点医疗机构。

(三)按规范要求定期对隔离人员通过鼻咽拭子采集上呼吸道标本进行核酸检测。

(四)原则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应当单人单间居住。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和患有基础性疾病、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不适宜单独居住者,由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评估确认后,根据隔离场所情况安排居住。

(五)隔离期间,隔离人员应当尽可能减少与他人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时须落实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六)隔离医学观察期限:密切接触者最后一次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14天;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为最后一次与密切接触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14天;入境人员从隔离日起计算14天。如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其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也应当及时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无需至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即可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七)集中医学观察期满,隔离人员解除隔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隔离人员在集中隔离期满,解除隔离前的最后一次样本检测,必须由2个以上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2.隔离人员所住房间等环境样本检测结果均为阴性;3. 经健康观察组确认隔离人员无相关异常症状。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管理对象为:除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外需要医学观察的其他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一)观察对象应单独一室居住,通风良好,不得与家人同处一室。观察对象和家人均须佩戴口罩,每日更换,如口罩湿润需及时更换。观察对象如需照护,尽可能减少照护人数,并由身体健康无慢性病的人员承担照护工作。

(二)限制活动,最小化和家庭成员活动共享区域,避免与家人接触,并确保共享区域(厨房、卫生间等)通风良好。

(三)落实健康监测工作,观察对象每天早晚2次检测体温,若有体温异常和咳嗽、胸闷等症状应立即报告管控责任人。

(四)咳嗽或打喷嚏时用来捂住口鼻的材料可直接丢弃,或者使用之后正确清洗。

(五)推荐使用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及时清洁、消毒家庭成员经常触碰的物品。

(六)居室应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同时做好保暖工作。照护人员要做好日常清洁卫生工作,注意食品卫生,防止其他感染。

(七)观察对象和家庭成员要做到勤洗手,避免直接接触,不得直接用手擦拭口鼻、眼睛。

(八)观察对象与家人分别就餐,不得同桌共餐,不得混用餐具及个人洗漱用品。

(九)观察对象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单独清洗消毒,产生的生活垃圾可在消毒后按日常生活垃圾处理。

(十)观察对象排便后,应在马桶内投入常用消毒剂,盖上马桶盖作用半小时以上后放水冲掉,随后彻底清洗双手。

(十一)隔离医学观察期限:自隔离日算起14天。

(十二)当地政府要指定专门的管控人员每天对观察对象进行随访,及时了解观察对象的健康状况,妥善安排观察对象的用餐和日常生活用品。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按规定送定点医院诊治。隔离期满,如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并由管控部门出具证明。

三、居家健康观察

期间原则上非必要不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必须向所在村(社区)、单位说明情况,在严格全过程佩戴口罩的情况下允许短时间、点对点前往,不到人群聚集场所。对省外隔离期满临时来浙人员,签署承诺书后可转绿码,期间必须严格全过程佩戴口罩,对不履行自我防护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居家健康观察在家防护措施,参照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标准第(一)至(十)条执行。

四、日常健康监测

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应尽量减少外出,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及时就医并向所在村(社区) 、单位报告。原则上非必要不离开本市。

五、政策依据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7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落实“14+7+7”健康管理措施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3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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