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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以外其他省份口岸入境人员


口岸入境检测:

充分发挥海关第一道关口作用,对高风险国家(地区)入境人员开展“核酸+血清抗体”双检测。对入境人员,“健康码”赋红码。


政策依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1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36号)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入境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中,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无症状感染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对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结束健康管理。对正在实施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健康码”赋红码。

规范入境人员核酸检测机制,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初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和居家健康观察期满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必须由2个以上核酸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测。

在省内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入境人员,居家健康观察期间需离开我省的,在提供离浙凭证并签署承诺书后,“健康码”转为绿码并自行离浙。在省内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入境人员,目的地为我省其他地区的,给予24小时窗口期,赋“健康码”绿码,允许其在落实个人防护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前往目的地。对入境超21天但未满3个月,无法提供入境满21天后核酸检测报告的来浙人员,应在追踪到的当日对其进行核酸检测。

 

政策依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34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36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30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空港口岸入境来浙人员转接和隔离工作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6号)

 

居家健康观察:

对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对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结束健康管理。对实施居家健康观察的人员,“健康码”赋黄码。

在居家健康观察期间,在全程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允许外出,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切实控制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参加聚餐、会展、旅游、培训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不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场馆,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网吧等密闭场所,非本人就诊需要不进入医疗机构。倡导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接触和流动,原则上不出所在设区市。

 

政策依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34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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