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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面提升行政绩效,确保2020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坚持打造整体、智治现代政府理念,按照打造唯实、惟先政府文化和政府“两强三提高”工作导向,遵循目标管理、过程控制、创新驱动、系统集成、迭代深化、公众满意原则,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导向明确、规范管用、具有浙江特点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续写“八八战略”新篇章、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二、考评对象

省政府绩效考评对象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承担省政府职能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省政府部门),以及部分中央驻浙单位。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单位共54个,其中省政府部门39个、中央驻浙单位15个。省政府绩效考评实行分类考评,省政府部门分为A、B两类,中央驻浙单位为C类。

A类部门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职能较多的省政府部门,共26个,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

B类部门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职能较少的省政府部门,共13个,包括:省民宗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省供销社、省大数据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残联。

C类部门为中央驻浙单位,共15个,包括: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税务局、浙江边检总站、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三、考评内容

(一)省政府部门考评内容。

重点考评省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绩效目标、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改革创新情况,开展以行政业绩、行政质量、行政效率、政府公信力为基本内容的综合绩效客观评估和多层面的综合绩效主观评价,开展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评选。

行政业绩考评侧重从业务工作的维度,对省政府部门履行主要职责、落实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行政质量、行政效率、政府公信力考评侧重从共性工作的维度,对省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以上内容依据相应的评分标准、权重系数、计算规则,通过采集被考评单位各项评估指标客观数据并考评计分,生成评估结果。

满意度侧重从主观感受的维度,对省政府部门全面履行职责、落实“两强三提高”要求情况进行满意指数评分或公众调查评分。

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评选侧重从改革创新的角度,以省政府年度改革创新项目评审为基础,对省政府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谋划、推进和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二)中央驻浙单位考评内容。

重点考评中央驻浙单位完成重点工作、争先创优情况,开展多层面的满意度评价。其中:重点工作主要考评中央驻浙单位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争先创优主要考评中央驻浙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和国家层面试点情况;满意度侧重以主观感受的维度对中央驻浙单位完成重点工作情况、部门间协同配合情况进行满意指数评分或公众调查评分。

四、指标体系及分值

(一)省政府部门考评设置行政业绩、行政质量、行政效率、政府公信力和满意度评价5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级指标,部分二级指标视情设若干三级指标。每个具体指标明确考评牵头责任单位,分别赋予相应分值,各考评分值总计为200分。

1.行政业绩。(100分)

———部门重点工作。(80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省政府考核事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部门重点职能工作,考评省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绩效目标制定、实施和完成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专项重点工作。(20分)着眼于加强对重点工作协同推进,根据省委、省政府全局性部署,聚焦实施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考评由省级有关单位牵头、多部门配合的年度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

2.行政质量。(23分)

———创新创优。(10分)通过对表彰奖励获得情况、国家层面考核事项完成情况、改革创新项目等考评,推动省政府部门深化改革、争优创先、克难攻坚,加快体制机制、监管方式、公共服务创新,推动我省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设改革创新、争先进位2个三级指标,分值分别为5分、5分。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数字化转型。(8分)着眼于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考评省政府部门推进数据资源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情况。由省大数据局负责组织。

———标准化建设。(5分)围绕实施国家标准化改革试点,考评省政府部门开展“标准化+”行动、推进政务标准化等工作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

3.行政效率。(22分)

———督查效能。(8分)考评省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情况,以及重点督查事项、重点审计事项落实情况。设会议文件批示落实、督查事项落实、审计事项落实3个三级指标,分值分别为3分、3分、2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负责组织。

———财政绩效。(5分)考评省政府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行政成本控制等工作情况。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

———政务信息。(5分)考评省政府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公文运转。(4分)考评省政府部门报送公文和回复办理意见的时效性、规范性等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4.政府公信力。(23分)

———依法行政。(7分)考评省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由省司法厅负责组织。

———政务公开。(8分)考评省政府部门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及回应群众关切等情况。下设政务“五公开”和政务咨询投诉回应2个三级指标,分值分别为5分、3分,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负责组织。

———建议提案办理。(3分)考评省政府部门办理国家、省两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廉政建设。(5分)考评省政府部门加强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5.满意度评价。(32分)

———省政府领导评价。(10分)由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成效等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四办一院”评价。(4分)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对省政府部门年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部门互评。(4分)由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的省级单位相互之间就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进行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市县政府评价。(4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对省政府部门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指导和服务基层政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社会公众评价。(10分)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省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为评价主体,对省政府部门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

(二)中央驻浙单位考评设置重点工作、争先创优和满意度评价3个一级指标,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重点工作指标60分、争先创优指标5分、满意度指标35分。

1.重点工作。(60分)重点围绕中央驻浙单位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开展绩效考评。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2.争先创优。(5分)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及省部级表彰奖励,工作经验在全国作典型推广,在国家部委年度考核中成绩优异,以及争取国家层面在浙江开展各类改革试点的工作予以加分,营造争先创优氛围。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3.满意度评价。(35分)下设省政府领导评价、“四办一院”评价、部门互评及社会公众评价4个二级指标。

———省政府领导评价。(10分)由省政府领导对中央驻浙单位完成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四办一院”评价。(10分)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对中央驻浙单位年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部门互评。(5分)由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的省级单位相互之间进行总体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社会公众评价。(10分)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省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为评价主体,对中央驻浙单位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

五、考评结果确定

(一)A、B类部门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评优秀等次单位共15家,其中B类部门不少于3家,综合考虑部门类别、排名、得分等因素确定优秀等次单位。除优秀单位外,考评得分在150分以上的部门为良好等次;考评得分在120分以上、不足150分的部门为合格等次;考评得分低于120分的部门为不合格等次。计分方式为:考评得分=行政业绩考评得分+行政质量考评得分+行政效率考评得分+政府公信力考评得分+满意度评价得分。

(二)C类单位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两个等次。考评得分排名前50%的单位为优秀等次,其余单位均为良好等次。计分方式为:考评得分=重点工作考评得分+争先创优考评得分+满意度评价得分。

(三)A、B类部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优资格,特别严重的可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未按规定目标完成,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置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考评实施步骤

(一)编制绩效目标。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相应的考评操作规程,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主要包括具体目标、制定依据、考评标准、进度安排等内容;具体目标应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定量目标优先,定性目标也应具有可考核性和可评估性。对未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考评指标,也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

(二)推进过程评估。牵头考评责任单位应根据事先制定的考评操作细则,视情对具体考评指标开展阶段性评估,将阶段性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省政府办公厅动态采集、及时汇总各具体考评指标阶段性评估结果,凡纳入部门重点工作、专项重点工作考评的,原则上应向省政府督查室开放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全量数据库,并配合做好在线数据监测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对相关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统筹指导推进年度绩效目标落实。

(三)实施改革创新“双评”。按照“一次申报、两轮评审、三轮推优、统筹推进、综合排名”模式,同步开展省政府部门改革创新项目评审和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评选。对省政府部门申报的改革创新项目,经专家远程和现场评审,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梳理后报省政府领导票选,形成省政府部门改革创新项目得分和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评定结果。

(四)开展察访核验。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验证结果作为绩效评估计分依据之一。察访核验可以选择实地调查、专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工作落实不力或存在行政“中梗阻”等情形的,可视情开展约谈、问责,并予以绩效扣分。牵头考评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察访核验的,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

(五)组织年终考评。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度统一组织牵头考评责任单位对被考评单位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各牵头考评责任单位不得自行开展实地考评。绩效考评按照被考评单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牵头考评责任单位组织考评、省政府办公厅汇总计分、省政府党组会审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等程序组织实施。建立考评结果反馈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向考评对象反馈考评得分情况,督促各部门查漏补缺、迭代改进,形成考评工作闭环。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完善抓落实的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要求,统筹协调绩效考评工作,省政府督查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省政府部门和纳入考评的中央驻浙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为绩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牵头职能处(室)科学建立工作模块,健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台账制度,定期对各项考评指标完成情况开展专题研究,狠抓项目化、清单式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牵头考评责任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政府工作目标等要求,制定完善标准化的考评操作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日常考评及数据采集、报送工作。建立绩效考评专家库,健全对绩效管理工作的智力支撑。加强绩效考评工作经费保障。积极推进考评公开,除涉密或敏感事项外,各单位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实施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行数字考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绩效数据标准化、考评内容表单化、业务处理信息化、统计分析可视化的要求,加快完善浙江省智慧政务督查效能管理平台,实现数据采集、交换、分析、共享、预警工作全流程在线运行,推动绩效考评数字化转型,为智慧绩效管理夯实基础。

(四)强化结果运用。对省政府年度考评结果和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国家有关部委,作为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考评等次合格以上的省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激励,其中对考评等次优秀的部门适当增加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中央驻浙单位可参照执行。对于考评等次不合格的部门予以批评和督促限期整改,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参照考评优秀单位予以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6号)予以废止。

附件: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A、B类单位)

(C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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