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龙湾试点工作先行先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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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龙湾区深度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力打造“互联网+监管”新样板

    申报单位:龙湾区人民政府

    项目概述:打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构建“一网通管”新模式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监管”改革的重大改革举措。4月份以来,龙湾区以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扩面试点为契机,横向打通各部门间系统隔阂,纵向推进审批、监管、信用等执法环节互联互通,率全市之先在7个重点领域应用掌上执法系统,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协同化的“互联网+监管”新样板,试点期间,执法检查数量达规定任务数的2.2倍,位居全省第一。


       



    项目背景: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掌上办事之省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4月30日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试点工作推广部署会相关要求,确定龙湾区为全省第二批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试点单位之一,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文化旅游7个重点领域开展“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应用扩面试点工作。同时,根据6月26日省数字化转型办公室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监管”视频工作会议相关要求,龙湾区向全市所有执法部门全面推广应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落实掌上执法系统应用全覆盖,充分实现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监管再向科学治理的跨越。




    实施情况:

    今年,龙湾区人民政府作为全省领先、全市唯一的单位争取到省平台试点,充分实现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监管再向科学治理的跨越,先进做法得到姚高员市长、周一富区长的批示,并向全市推广应用,全市现场推进会在龙湾召开。《龙湾区率先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力打造“互联网+监管”新样板》被市委改革办《探路者》刊发,《龙湾区打造“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管新机制》被市委办《温州督考》“三服务专题”刊发。《龙湾精准“画像”助力信用分类监管显成效》案例,成功入选为国家发改委和新华社联合举办的2019“新华信用杯”全国百个优秀信用案例,并代表省市监局入选为全省“信用+十大联动场景典型案例”。

    一是实现信用数据“一网共享”。全区共归集企业类主体信息数据约3.7亿条,其中信用数据1200余万条,包括行政处罚信息150余万条、黑名单记录700余万条、经营异常名录50余万条、严重违法失信4万余条等。

    二是实现现场执法“一机在手”。全区原有的部门移动执法系统全面停用,25个执法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已全部开通账号,使用掌上执法系统开展检查31242户次,掌上执法检查率98.92%。

    三是实现部门联动“一次到位”。通过省平台选取重点监管对象的联合抽查,原来的“七个部门不同时间查七次”缩减为“七个部门同一时间查一次”。2019年,在歌舞娱乐场所等11个行业开展48次跨部门双随机监管,发现和整改问题35个。

四是实现信用监管“一像多用”。注重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的多方运用,监管重点聚集到低信用、高风险的对象上,实现了精准化、有效化。目前,排查出失信企业365家、疑似问题个体户1245家,征集到风险监测的重点监管对象883家,应用信用规则27次。

    主要创新点:

    一是聚力打破信息孤岛。通过应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一张网”,全面归集企业登记信息、设施设备、项目工程、特定人员、场所场地等基础信息数据,并实时归集不同部门的监管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通用标识,实现了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数据信息的共享互用,提升了监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水平。

    二是着力创新监管手段。革新传统监管手段,依托“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将执法全过程汇聚在指尖,执法人员通过该掌上系统,就能随时随地开展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即时检查、事件核查等执法检查活动。标准化检查表单,全部加载到掌上执法系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只需在手机端打开“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对照执法事项清单“按标”勾选检查内容,现场蓝牙打印责令改正通知书,就能完成全部执法检查工作,实现规范留痕。

    三是深化随机抽查模式。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深入实施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模式,建立“一体化指挥”机制,由各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抽查方案,并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内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各部门执法人员根据平台派发的具体抽查任务联合上门,一次性完成多项现场执法检查,实现执法检查“一次上门,综合体检、全面整改”。

    四是扩大执法结果运用。强化执法检查结果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应用,打通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通道,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经营状况、许可资质等信息自动归集到企业名下,对企业信用进行“全景画像”。探索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信用良好和守信企业,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信用较差和失信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加大监管力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启动信用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进行一定限制;打通信用修复机制通道,帮助市场主体通过自查自检、整改反馈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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