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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 面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围绕省 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着眼于建设“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 府、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目标管理、过程控制、创新驱动、系统集 成、迭代深化、公众满意原则,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导向明确、规范 管用、具有浙江特色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 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二、考评对象 

省政府绩效考评对象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 机构和承担省政府职能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省政府部门),以及 部分中央驻浙单位。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单位共 56 个,其中省政 府部门 39 个、中央驻浙单位 17 个。省政府绩效考评实行分类考 评,省政府部门分为 A、B 两类,中央驻浙单位为 C 类。 

A 类部门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职能较多的省政府部门,共 26 个,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 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 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 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省医保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 

B 类部门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职能较少的省政 府部门,共 13 个,包括:省民宗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审计厅、 省外办、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 防办、省供销社、省大数据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残联。 

C 类部门为中央驻浙单位,共 17 个,包括:省国家安全厅、省 税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边检总站、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人行 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国家统计局 浙江调查总队、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 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粮储浙江局。 

三、考评内容 

(一)省政府部门考评内容。 

重点考评省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绩效目标、加强自身 建设、推进改革创新情况,开展以行政业绩、行政质量、行政效率、 政府公信力为基本内容的综合绩效客观评估和多层面的综合绩效 主观评价。 

行政业绩考评侧重从业务工作的维度,对省政府部门履行主要职责、落实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行政质量、行政效率、政 府公信力考评侧重从共性工作的维度,对省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 设、提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以上内容依据相应的评分 标准、权重系数、计算规则,通过采集被考评单位各项评估指标客 观数据并考评计分,生成评估结果。 

满意度侧重从主观感受的维度,对省政府部门全面履行职责、 落实“两强三提高”要求情况进行满意指数评分或公众调查评分。

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评选侧重从改革创新的角度, 以省政府年度改革创新项目评审为基础,对省政府部门改革创新 工作谋划、推进和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单位数量一般 不超过 3 个。

(二)中央驻浙单位考评内容。 

重点考评中央驻浙单位完成重点工作、争先创优情况,开展多 层面的满意度评价。其中:完成重点工作情况主要考评中央驻浙 单位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争先创优情况主 要考评中央驻浙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和国家层面试点情况; 满意度测评侧重从主观感受的维度对中央驻浙单位完成重点工作 情况、部门间协同配合情况进行满意指数评分或公众调查评分。

四、指标体系及分值 

(一)省政府部门考评设置行政业绩、行政质量、行政效率、政 府公信力和满意度 5 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 标,部分二级指标视情设若干三级指标。每个具体指标明确考评牵头责任单位,分别赋予相应分值,各考评分值总计为 200 分。 

1. 行政业绩(100 分)。

———部门重点工作(80 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省政府考 核事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部门重点职能工作,考 评省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绩效目标制定、实施和完成情况。由省政 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专项重点工作(20 分)。着眼于加强对重点工作协同推 进,根据省委、省政府全局性部署,聚焦年度中心工作,考评由省级 有关单位牵头、多部门配合的年度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 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 

2. 行政质量(26 分)。 

———创新创优(10 分)。通过对表彰奖励获得情况、争取国家 层面政策资金支持、国家层面考核事项完成情况、改革创新项目等 考评,推动省政府部门深化改革、争优创先、克难攻坚,加快体制机 制、监管方式、公共服务创新,推动我省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设改革创新、争先进位 2 个三级指标,分值均为 5 分。由省政府办 公厅负责组织。 

———数字化改革(8 分)。着眼于推进政府数字化改革,考评 省政府部门推进数据资源共享、“互联网 + 政务服务”和高效协 同、综合集成、闭环管理的机制建设情况。由省大数据局负责组 织。

———标准化建设(4 分)。围绕实施国家标准化改革试点,考评省政府部门开展“标准化 + ”行动、推进政务标准化等工作情 况。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 

———绿色安全发展(4 分)。注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守住安 全发展底线,考评省政府部门实施碳达峰行动、推进生态治理与保 护、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等工作情况。设生态 环保和安全生产 2 个三级指标,分值均为 2 分,分别由省生态环境 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 

3. 行政效率(21 分)。 

———督查效能(8 分)。考评省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指示情况,以 及重点督查事项、重点审计事项落实情况。设批示指示落实、督查 事项落实、审计事项落实 3 个三级指标,分值分别为 3 分、3 分、2 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负责组织。 

———财政绩效(5 分)。考评省政府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行政成本控制等工作情况。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 

———政务信息(5 分)。考评省政府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 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公文运转(3 分)。考评省政府部门报送公文和回复办理 意见的时效性、规范性等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4. 政府公信力(21 分)。 

———依法行政(6 分)。考评省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 况。由省司法厅负责组织。

———政务公开(8 分)。考评省政府部门推进行政决策、执行、 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及回应群众关切等情况。下设政务“五公 开”和政务咨询投诉回应 2 个三级指标,分值分别为 5 分、3 分,分 别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负责组织。 

———建议提案办理(3 分)。考评省政府部门办理国家、省两 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廉政建设(4 分)。考评省政府部门加强廉政建设工作情 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5. 满意度(32 分)。 

———省政府领导评价(10 分)。由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部门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成效等进行总体 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四办两院”评价(4 分)。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 府、省政协办公厅和省法院、省检察院对省政府部门年度工作进行 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部门互评(4 分)。由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的省级单位相 互之间就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进行评 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市县政府评价(4 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对省政 府部门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指导和服务基层政府情况 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社会公众评价(10 分)。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省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为评价主体,对省政府部门履 职和服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 

(二)中央驻浙单位考评设置重点工作、争先创优和满意度评 价 3 个一级指标,考评总分为 100 分,其中重点工作指标 60 分、争 先创优指标 5 分、满意度指标 35 分。 

1. 重点工作(60 分)。围绕中央驻浙单位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情况开展绩效考评。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2. 争先创优(5 分)。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及省部级表彰奖 励,工作经验在全国作典型推广,在国家部委年度考核中成绩优 异,以及争取国家层面在浙江开展各类改革试点的工作予以加分, 营造争先创优氛围。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3. 满意度(35 分)。下设省政府领导评价、“四办两院”评价、 部门互评及社会公众评价 4 个二级指标。 

———省政府领导评价(10 分)。由省政府领导对中央驻浙单 位完成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 办公厅负责组织。 

———“四办两院”评价(10 分)。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 府、省政协办公厅和省法院、省检察院对中央驻浙单位年度工作进 行总体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部门互评(5 分)。由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的省级单位相 互之间进行总体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 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社会公众评价(10 分)。以随机抽样方式确定省党代表、 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为评价主体,对中央驻浙单位 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 

五、考评结果确定 

(一)A、B 类部门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次。年度考评优秀等次单位共 15 家,其中 B 类部门不少于 3 家,综合考虑部门类别、排名、得分等因素确定优秀等次单位。 除优秀等次单位外,考评得分在 150 分以上的部门为良好等次;考 评得分在 120 分以上、不足 150 分的部门为合格等次;考评得分低 于 120 分的部门为不合格等次。计分方式为:考评得分 = 行政业 绩考评得分 + 行政质量考评得分 + 行政效率考评得分 + 政府公信 力考评得分 + 满意度得分。 

(二)C 类单位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两个等次。考评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单位为优秀等次,其余单位为良好等次。计分方式 为:考评得分 = 重点工作考评得分 + 争先创优考评得分 + 满意度 得分。

(三)考评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优资格,情节 特别严重的 A、B 类单位可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 的;

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未按规定目标完成,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置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的;

4. 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5.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六、考评实施步骤 

(一)编制绩效目标。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相 应的考评操作规程或通知要求,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 标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定性目标、量化指标、制定依据、考评标准、分 值权重等内容;绩效目标编制应坚持量化指标为原则、定性目标为 例外,尽可能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定性目标也应具有可考核性和可 评估性。对未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考评指标,也要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任务要求。 

(二)推进过程评估。牵头考评责任单位应根据事先制定的 考评操作细则,视情对具体考评指标开展阶段性评估,将阶段性评 估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省政府办 公厅动态采集、及时汇总各具体考评指标阶段性评估结果,凡纳入 部门重点工作、专项重点工作考评的,原则上应向省政府督查室开 放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全量数据库,并配合做好在线数据监测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对相关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统筹指导推进年度绩效 目标落实。 

(三)实施改革创新“双评”。按照一次申报、两轮评审、三轮 推优、统筹推进、综合排名的模式,同步开展省政府部门改革创新项目评审和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评选。对省政府部门申 报的改革创新项目,经专家远程和现场评审及省政府办公厅汇总 梳理后报省政府领导票选,形成省政府部门改革创新项目得分和 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评定结果。 

(四)开展察访核验。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绩 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核验结果作为绩效评估计分依 据之一。察访核验可以选择实地调查、专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 进行。对工作落实不力或存在行政“中梗阻”等情形的,可视情开 展约谈通报,并予以绩效扣分。牵头考评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察访 核验的,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 

(五)组织年终考评。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度统一组织牵头考 评责任单位对被考评单位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各牵头考评责任单 位不得自行开展实地考评。绩效考评按照被考评单位提交绩效自 评报告、牵头考评责任单位组织考评、省政府办公厅汇总计分、省 政府党组会审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等程序组织实施。建立考 评结果反馈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向考评对象反馈考评得分情 况,督促各部门查漏补缺、迭代改进,形成考评工作闭环。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完善抓落实的指标 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要求,统筹协调绩效考评工 作,省政府督查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省政府部门和纳入考评的 中央驻浙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为绩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牵头职能处(室)科学建立工作模块,健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台账制度,定期对各项考评指标完成情况开展专题研究,狠抓项目 化、清单式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牵头考评责任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政府工作目标等要求,制定完善标准 化的考评操作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日常考评及数据采集、报 送工作。建立绩效考评专家库,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智力支撑。加 强绩效考评工作经费保障。积极推进考评公开,除涉密或敏感事 项外,各单位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年度绩 效目标编制、实施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行数字考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绩效考评 工作。按照绩效数据标准化、考评内容表单化、业务处理信息化、 统计分析可视化的要求,加快完善浙江省智慧政务督查效能管理 平台,实现数据采集、交换、分析、共享、预警工作全流程在线运行, 推动绩效考评数字化改革,为智慧绩效管理夯实基础。 

(四)强化结果运用。对省政府年度考评结果和省政府改革 创新业绩突出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评 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考评等次合格以上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激励,其中对考评等次优秀的部门适当增加优秀公务员评 选比例。对于考评等次不合格的部门予以批评和督促限期整改, 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参照考评 优秀单位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浙江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A、B 类单位)



(C 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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