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存在政策“玻璃门”影响企业融资等问题

一、问题情况

6月份省政府督查室就“标准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双随机在线调查。调查过程中,台州温岭市某企业反映标准地项目不动产权证备注内容不合理,影响企业贷款融资。

针对这一问题线索,省政府督查室及时启动核查,于7月4日至5日赴温岭市开展实地督查。实地督查发现,为强化对“标准地”全过程监管,温岭市对出让“标准地”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土地税收等9个控制性指标,并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为配合“标准地”监管措施落地,温岭市制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办证规定》,明确“标准地”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不动产权证将备注以下内容:“该宗地为标准地……未通过绩效验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该宗地不得分割,不得抵押、转租和转让”。正是这一规定引发了企业对“标准地”抵押融资问题的担忧。据相关企业反映,受近年来外贸不确定因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较大。为完成“标准地”协议约定条件,企业在土地、厂房、设备上投资数千万、数亿元,一旦融资渠道被切断,企业将很快陷入困境,成为企业发展不能承受之重。

一是限制性条款有悖改革初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在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标准地”字样。温岭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办证规定》要求在企业不动产权证备注其他限制性条款,超出上位法规定,与“标准地”改革精神不符。即便当地政策允许企业在达产复核验收前进行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也会因这一备注对“标准地”抵押持审慎态度,增加企业融资难度,有悖“标准地”改革初衷。

二是指标设置较为随意。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允许温岭市按0.9系数对部分全省指导性指标进行向下修正,温岭市据此制订了本地控制性指标并报省里备案。然而,在已出让的58宗“标准地”中,这一地方性指标形同虚设,仍以省定指标作为当地控制性指标。部分企业反映相关指标值过高,某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出当地控制性指标2.5倍,亩均税收设定值甚至超出10.5倍、7倍,企业需多购设备、多缴税款才能达到验收标准,无形增加了不必要负担。经核实,温岭市自然资源部门长期以来误以为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存在功能限制,只能录入省定控制性指标。实际上这一系统不存在这方面限制,温岭市相关部门只要多打几次电话就能解决。因此,温岭市相关部门明知问题存在,却不积极主动解决,以系统功能为由简单机械执行政策,存在工作随意、作风不实问题。

三是服务企业意识不强。6月21日,温岭市9家“标准地”企业联名分别向温岭市经信局、东部新区管委会递交了《关于恳请温岭市人民政府解决企业融资风险的申请报告》,请求协调解决“标准地”不动产抵押融资条款问题。温岭市经信局、东部新区管委会在收到企业诉求后,未对该问题引起重视,后续也未与相关企业作沟通和说明。此外,督查发现,不少企业对“标准地”相关政策不够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当地经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标准地”政策宣传不够到位,与金融部门沟通衔接不够充分,暴露出在企业诉求收集、协调处理、“三服务”方面存在短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企业投资信心。

鉴于相关问题尚处于苗头性阶段,暂未对企业融资和生产经营造成大的实质性影响,浙江省人民政府运用容错纠错机制,责成温岭市政府切实做好整改,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单位做好指导督促。

二、整改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立即指导督促温岭市迅速开展整改,删除了“标准地”不动产权证书上的限制性条款,修改完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验收细则。

7月31日至8月13日,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标准地”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各地贯彻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开展全方位的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在执行“标准地”政策时仍存在不规范、不到位、不精准等问题,影响了改革质量,降低了政策成效。针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狠抓整改落实,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三服务”活动,系统部署“标准地”政策宣讲活动,重点针对金融机构和非“标准地”企业开展精准宣讲,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区域评估、推进“标准地”改革与公用事业便利化改革联动、构建“标准地”招商新模式等途径,加大对各地“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督导和指导,消除一切不合规、不合理的土政策、土办法,进一步增强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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